出口备案单证虚假、严重涉嫌骗税——某服饰有限公司检查案例
出口备案单证虚假、严重涉嫌骗税
——某服饰有限公司检查案例
作者:吴周顺
案例点评:出口骗税案呈现“取证难、定性难,打骗效果差;骗税违法犯罪成本低;骗税活动日益猖獗”的态势。在检查中,获取出口骗税非法利益必须同时具备“虚构供货业务的进项配票、虚构出口业务的套单配单、虚构购销业务的资金回流”三大必备要件。要想破解出口骗税案居高不下的难题,就要从其成因和必备要件着手,进行分项检查突破,本案的检查方法值得借鉴。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某服饰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成立,2011年6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外贸出口退税企业。该企业主要从事服装加工,面料、辅料,劳保用品,饰品销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二)申报纳税情况:2015年度内销销售5,193,287.85元,出口销售41,113,397.74元,应退税额5,262,312.60元,应纳增值税15,353.05元。
二、检查方法
检查人员根据省局打击出口骗税专项检查,对该企业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检查。
(一)案头分析和帐面检查。
检查组通过调取该公司的账簿资料,发现该公司只有2016年度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共涉及出口单证90单,其中航空运输21单,出口海关均为广州白云机场,涉及航运公司10个;海路运输4单,出口海关均为大鹏海关,涉及船公司为胜利海运/韩进和马士基两个;陆路运输65单,出口海关为文锦渡和皇岗两个。具体来说,货物流需要向上下游企业实地核查或发函协查。资金流需要到相关开户银行调取证据,但从帐面上看该公司与上游A纺织公司、B公司分别有946万、50万货款挂在应付帐款上未付款;与下游出口收汇方面仍有2000多万挂在应收帐户上未收款。上下游都有大额资金未及时收付款与正常的出口业务明显不符;货运流方面,帐面上无相关运输的详细记录,仅有的进项运票却来自淮北某运输公司,有明显舍近求远之嫌。备案单证方面,更需要到对应原航空、海运公司、货代公司等实地外调取证,进行比对才能辨别真伪。
(二)实地检查。
1.下游出口环节取证情况:检查组前往广州、深圳外调取证,对于上述提单业务均调取了航空/船/汽运公司的原始“提单、货物托运书/装货单/载货清单,订舱记录,收款记录”等资料证据,然后前往公司所提供的“订舱记录”中涉及到的一级货代公司进行取证,调取了各个货代公司的原始“提单、货物托运书、向航空公司订舱记录,客户向一级货代订舱记录、收付款记录”等资料证据。通过层层取证发现该公司出口业务所涉及的40家航空、船运、货代公司及1家陆运代理公司29单出口业务中有26单是单证虚假,属于违规退税。涉案出口销售额1243万元,已退税额211万元;其中有6单业务真实的航运提单与该公司备案提单上的发货单位不相符,同时证实上述提单对应的业务非“该公司”委托出口;因此6单业务涉嫌出口骗税,涉案出口销售额222万元,涉嫌骗税额37万元。
2.上游供货环节取证情况:(1)发票流:2015年3月29日—2015年10月26日该公司从A纺织有限公司取得增票307份,金额2715万、税额462万、价税合计3177万;同年10月19日—12月21日从B纺织有限公司取得增票103份,金额953万、税额162万、价税合计1115万。
(2)资金流:通过调取银行资金交易信息,经比对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3月31日—8月31期间向A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转账支付“货款”31笔、金额1976.87万元;A公司收到上述“货款”后通过中间人王某及其法人代表李某个人账户向该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账户汇入回流资金,个人收到上述资金后再回流到本公司银行账户。共计通过18个公私帐户回流资金1906.25万元,回流率96.42%。资金回流经过如下图所示:
(3)派人协查和发函协查情况:9月21日我局就A纺织有限公司和B纺织有限公司所开增票向**国税稽查局发函协查,回函结果为“无法核实”,但同时列明了一些疑点问题: 1.A公司虽然有生产场地但早已停产,所属期无电费记录。2.资金流方面本公司向A公司汇款627.76万元,A公司通过中间人王某及李某(A公司法人代表)回款2217.18万元。3.有4份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和电子底账系统中查不到信息。
三、违法事实
经检查以及集体会议讨论并经重案委审核决定,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6份备案单证(航运提单)虚假,且有真实货主(企业或工厂)的明确指向。该6单业务涉嫌出口骗税,涉案出口销售额222万元,涉嫌骗税额37万元。
(二)10份备案单证(航运提单)虚假,且有真实货主指向,但真实货为国外个人。该10单业务违规退税,涉案出口销售额367.67万元,违规退税额62.50万元。
(三)10份(包含5份航运、4份海运、1份陆运)备案提单虚假,无确切的真实货主指向。该10单业务违规退税,涉案出口销售额653.25万元,违规退税额111.05万元。
四、处理处罚结果
(一)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第(九)项第14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之规定,上述26份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虚假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对该公司已退出口退税税款2113599.21元予以追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出口退税案件税务行政处理意见〉的通知》,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三)鉴于该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达到移送标准,对于上述有明显线索的违法事实(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该案进行进一步侦查。
五、案件分析
出口骗税案需要充分的协助合作
该案从检查环节看,检查人员内查外调,从上下游着手对几个关键环节都进行了仔细检查核对,可以说工作作风务实、检查方法得当、相关证据的取得及时有效。比如航空运单方面,检查人员敢于破除航空提单不可查的迷信,凭着精干的检查方法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查实的26单中有21单是航空提单,而且6单找到真实货主明确指向、涉嫌骗税的业务也是航空提单。再比如,资金流方面,通过对所有的资金交易进行并表比对,查实了明显的资金回流证据。这些细致的工作都是检查人员辛勤汗水的结晶,来之不易。但是,囿于税务职能所限,不能对相关涉嫌人员和真实货主实施人身控制;仅凭现有的单证虚假、资金回流的证据以及有真实货主明确指向的涉嫌骗税指向,是不能定性为出口骗税的。如果只定性为违规退税则存在明显的执法瑕疵和执法风险。
而要从“违规退税”做实为“出口骗税”,则需要团队化的协作。由于出口骗税案牵涉到方方面面,往往骗税案的检查一波三折。
要清除地方政府传统的唯GDP论下经济虚增的态势的积弊非一日之功,各级地方政府还是提出了税收收入的硬要求,而出口退税和虚开发票又成为使地方经济虚胖的最有力的助推剂。骗税企业往往是重点税源,得到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在这种光环下,骗税企业通过虚假付款、虚假结汇形成一系列虚假的资金流,从而能轻松从银行骗取贷款,除挥霍外还用于放高利贷和贿赂,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行政执法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导致骗税案的查办阻力重重。而且一个骗税案的成功告破,往往涉及政府、海关、税务等多个部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塌方式、团队化的腐败,给当地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带来巨大负面影响。同时使出口骗税案不能做到“快立案、快结案、快移送、快侦查、快审结”。
为此要建立健全“协作联合惩戒、问责机制”,解决目前存在的分段监管、分段执法、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和沟通、核心信息没有实现共享的弊端,强化各部门合作和税警协作问责惩戒机制,重点解决在打击出口骗税方面形成“九龙治水水不治”的困局。构筑联防联控的监管网络体系,切实解决骗税案“取证难、定性难,打骗效果差;骗税违法犯罪成本低;骗税活动日益猖獗”的态势,压缩骗税的生存的空间。